网购二手商品,“无理由退货”之困应先期处理
七天无理由退货(下称“无理由退货”),可谓电购 、网购时代支出者拥有的一项特殊“法治福利” 。支出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清晰条例,经营者采用网络 、xm外汇代理佣金多少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法销售商品,支出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,且无须说明理由。可在有的时候,“无理由退货”的实现也会遭遇一些障碍 ,变得似乎又需要“理由”了 。
吴先生、刘先生均系某网络二手交易平台注册读者 。吴先生在该平台购买了刘先生出售的宠物用品,后在线申请退货退款 ,平台拥护了吴先生的诉求。但刘先生认为其销售的物品不应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”制度 ,诉至法院 ,XM外汇平台交易环境要求吴先生返还货款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刘先生系在向他人批量购买产品后再加价出售,其交易行为具有营利性质,资料应认定为“经营者”而非“普通读者” ,其销售行为应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”制度 。最后 ,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(据5月26日澎湃资讯)。
由此案可见 ,“无理由退货”制度的落实在二手交易平台遭遇困难,支出者也在这里遇到“无理由退货”困惑 ,原因就在于支出者权益保护法对卖方必须是“经营者”的资料限制 。近年来 ,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 ,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受到支出者青睐 。并且,虽然人们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处置闲置物品变得越来越方便了,但随着平台读者的ECMarkets外汇增多 ,平台上又存在着大量专门从事二手交易的经营性读者。对这些卖家的资料如何认定 ,决定着“无理由退货”制度能否顺利在这里落地。
难题是,今天的支出者在网络平台买东西 ,“无理由退货”已成为一种习惯或意识,在卖家资料一时难以辨别的现状下 ,支出者还能放心地“买买买”吗?如果都像前述案件一样,卖家资料需由法院逐个证实,其中的时间、司法等成本又显得过高 。在二手市场迅猛推动的形势下,这个“无理由退货”之困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 ,有可能产生更多类似纠纷 ,进而作用这个市场的良性 、卫生推动 。
话又说回来 ,购买二手商品时自己是否可享受“无理由退货”的权利?如果把这项辨别的责任一律交给支出者,似乎明显有失公允 。这么做 ,一是无端为支出者提升了额外负担,二是可能让支出者权益保护法充分保护支出者的立法意图常常落空,作用到人们的支出信心 。所以 ,为了在不增添支出者负担的现状下,让其对自己的退货权利抱有较为确定的判断 ,在交易时清晰卖家的资料 ,应当是超然独立网一个更为可行的选择 。这就要求二手交易平台在读者注册时对其资料进行更为明晰的区分 。注册读者究竟是经营者还是普通读者 ,应当区分清楚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予以标识,以免支出者“难辨雄雌” 。
二手交易平台注册读者的快速提升 ,要求平台对每位读者的资料属性、交易性质进行实时 、严格和精确区分,实践中也存在很大困难 。此外 ,根据电子商务法条例 ,在平台内注册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 、法人或其他机构 ,一律被称为“平台内经营者”,而非营利性的二手货交易往往很多平台都有 ,如此一来,“普通读者”的资料又难以说清了 。这时,为了保护个人之间正当的、非营利的二手货交易顺畅进行 ,双方在交易时“有言在先”就显得尤为关键。例如,读者在非营利性售卖二手商品时向买方声明 ,自己的货不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”规则,由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成交 。这样一来 ,将“无理由退货”之困处理在先就更容易了。(检察日报 柴春元)